南陽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
目 錄
第一章 總則
第二章 規劃建設
第三章 供熱用熱
第四章 供熱服務
第五章 設施保護
第六章 監督管理
第七章 法律責任
第八章 附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集中供熱與用熱管理,優化營商環境,提高供熱服務質量,維護熱用戶、熱生產企業、熱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,規范供用熱行為,充分合理利用公共資源,持續改善民生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規定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、建設、經營、管理、服務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遵守本辦法。
第三條 供熱應當遵循統籌規劃、優化配置、節能環保、規范服務、安全便民、強化監管的原則。
第四條 市住建、城管部門作為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供熱用熱項目建設審批、運行管理工作。
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、自然資源規劃、財政、市場監督、生態環境、應急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,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供熱用熱管理相關工作。
第六條 鼓勵、扶持采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,推廣使用安全、高效、節能、環保的供熱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材料、新設備。
第七條 供熱實行政府主導,供熱設施的建設和專業化運營。應由熱生產企業和熱經營企業組織實施,熱生產企業和熱經營企業應當增強服務意識,提高管理水平,保證供熱質量和運營安全。
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
第八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、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,依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,并經市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。
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。確需變更的,應當按照原程序報經批準并備案。
第九條 編制供熱專項規劃,應當體現區域統籌、節能減排、科學配置熱源、長遠與近期相結合的要求,合理安排熱生產企業和管網布局,使其與城市發展規模相適應。
第十條 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的熱生產企業、供熱管網建設等供熱工程項目,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。
第十一條 城市區域開發、舊城改造,應當按照供熱專項規劃,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用地。預留的供熱設施用地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。
第十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的供熱管網建設資金,專項用于紅線外供熱管網的建設。
第十三條 供熱工程的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、檢驗、檢測,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,并執行國家、省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。
第十四條 供熱專項規劃區域內的新建住宅,應采用節能建筑標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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